(一)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方针和政策。
(二)
(三)研究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,合理调整学校布局,审核管理权限内的学校设置、更名和撤销并按程序报批;统筹规划、协调指导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化工作。
(四)负责指导全市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、体育卫生等工作。
(五)负责教育经费的管理,检查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,大力改善办学条件。
(六)负责全市各类教育招生、考试工作。
(七)负责学校干部、教师队伍管理;承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工作;依法认定教师资格、负责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;负责教师的调配、考评、奖惩;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考核、任免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。
(八)按审批权限负责个人或其他组织举办学校的申报审批工作。
(九)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。
(十)检查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教育行政工作;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指导、检查、考核评价;负责指导、监督、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综合治理和学校安全工作。
(十一)负责全市的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。
(十二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